故意杀人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嫌犯魏士祥因多次催讨拖欠的工资未果,而对公司负责人何某怀恨在心。2008年11月16日下午,魏士祥携带尖刀到何某的住处。因何某不在,魏士祥向何妻王某索要工资,王某表示再等两天就会有钱,并应魏士祥要求修改写了欠条。但魏士祥仍对王某及其五岁女儿猛刺数刀,并导致二人死亡。其后,魏士祥守在何家中等待何某。当何某开门进屋时,魏士祥又将何某左臂被刺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魏士祥故意杀人,致两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案虽系劳资纠纷导致矛盾激化而引发,但该起因不能成为凶手迁怒他人,滥杀无辜的可恕之处,后虽具有自首情节,但系被堵房内迫不得已投案。
法院认为,由于魏士祥作案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对其自首情节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五十七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