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邓家南、吴巧莲、邓小宝,均系安徽省宿松县二郎镇界岭村农民。被告人邓家南、吴巧莲系被害人吴荣的公公和婆婆,被告人邓小宝系被害人吴荣的小叔子。
2006年腊月,邓家南、吴巧莲夫妇因儿子邓大宝车祸死亡而获得赔偿款,因该赔偿款分配问题,邓家南、吴巧莲与儿媳吴荣多次发生争吵。2008年9月4日下午1时许,因孩子寄养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邓家南、吴巧莲以及吴荣的小叔邓小宝将吴荣强行拖至附近水库,将吴荣的头部淹没到水中,直至吴荣停止挣扎才返回。附近村民将吴荣救上岸时,吴荣已经死亡。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家南、吴巧莲、邓小宝为泄私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
法院遂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家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吴巧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邓小宝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