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怎么判刑的
2006年11月,被告人吴某与原告朱某因债权纠纷被法院判决,朱某一次性偿还吴某5.5万元欠款及利息。但朱某一直不还款,吴某到法院申请执行未果。2008年11月,为要回欠款,吴某、其妻陈某及两同伙,将朱某的女儿小朱强行从武汉带至黄冈市浠水县。然后,吴某向朱某打电话索要欠款,朱某给付人民币8000元。
2006年12月1日,陈某将小朱送回武汉。12月2日,小朱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诊治,所受损伤被诊断为轻微伤。12月9日,吴某夫妻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和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过事发有因,应酌情从轻,但两人在拘禁被害人期间使用了暴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