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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犯罪人绑架杀害邻居,死刑的适用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29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死刑的适用条件

被告人刘伟锋(19岁),与被害人朱女士的儿子强强是邻居,从小刘伟锋便经常接受朱女士家的救济和照顾。2008年7月23日,刘伟锋伙同被告人杨涛入室盗窃强强家里新买的电脑一台,所得赃款1000元二人平分。作案后,刘伟锋和杨涛预谋通过绑架来勒索钱财,刘伟锋决定绑架邻居强强杀死。

2008年9月,刘伟锋与在德州上班的强强网上聊天,强强因钱花完手机坏了,便向刘伟锋借钱。刘伟锋同意并约强强到宁津后和他见面。2008年9月13日,强强找到刘伟锋和杨涛,刘伟锋将强强骗至租住房内。杨涛和刘伟锋对强强实施棒打、用被子捂头、用木棍和砍刀打背部、用绳勒颈等手段,还将匕首砸入强强头部。二人将强强尸体抛于村压外桥下河水中。第二天中午,刘杨二人向强强的母亲朱女士电话索要现金30万元。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锋实施绑架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不属法定从轻情节。虽然被告人杨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刘伟锋,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其亲属愿代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等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予减轻处罚,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2009年6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伟锋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杨涛犯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两被告人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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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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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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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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