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适用条件
被告人刘伟锋(19岁),与被害人朱女士的儿子强强是邻居,从小刘伟锋便经常接受朱女士家的救济和照顾。2008年7月23日,刘伟锋伙同被告人杨涛入室盗窃强强家里新买的电脑一台,所得赃款1000元二人平分。作案后,刘伟锋和杨涛预谋通过绑架来勒索钱财,刘伟锋决定绑架邻居强强杀死。
2008年9月,刘伟锋与在德州上班的强强网上聊天,强强因钱花完手机坏了,便向刘伟锋借钱。刘伟锋同意并约强强到宁津后和他见面。2008年9月13日,强强找到刘伟锋和杨涛,刘伟锋将强强骗至租住房内。杨涛和刘伟锋对强强实施棒打、用被子捂头、用木棍和砍刀打背部、用绳勒颈等手段,还将匕首砸入强强头部。二人将强强尸体抛于村压外桥下河水中。第二天中午,刘杨二人向强强的母亲朱女士电话索要现金30万元。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锋实施绑架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不属法定从轻情节。虽然被告人杨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刘伟锋,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其亲属愿代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等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予减轻处罚,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2009年6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伟锋犯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被告人杨涛犯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两被告人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