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被告人狄某为河南省汝阳县上店镇某村村民,2009年1月22日,与本村村民赵某同在该村民家喝喜酒。喝到次日凌晨,赵某见狄某不胜酒力,好心劝狄某回家,狄某却认为赵某认为自己酒量小而看不起自己,二人发生口角。后来被告人狄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继续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狄某用菜刀将赵某头面部砍伤,经鉴定为重伤。事后狄某深表懊悔,积极支付医疗费,并同赵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狄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狄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狄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