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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争执后杀人,累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0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累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被告人孟庆祥因在大栅栏歌厅打伤人赔钱的事与化某产生矛盾。2004年10月17日,孟庆祥与其朋友在家吃饭喝酒,后因曾被他打伤的人敲他家门,他就先后给朱某、化某打电话询问,化某让其下楼说话,其不听他人劝说持水果刀下楼,与化某发生争执,便持尖刀刺扎化某胸腹部,刺破其腹主动脉及肺脏,致化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而是去了亲戚家。后来他和妻子离开了北京。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孟庆祥辩称他在案发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其辩护人的辩护人认为,孟庆祥在此次犯罪中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法院以没有证据证实孟庆祥在案发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和孟庆祥案发时在多人劝阻的情况下仍持械伤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且曾因违法犯罪三次被判刑后仍不思悔改并再次犯罪为由而不予采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孟庆祥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的累犯,依法应予严惩。

孟庆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五十二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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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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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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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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