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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董事长骗财骗色,诈骗罪怎样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谎称董事长骗财骗色

2007年4月,袁某(被告人)刑满释放,坐了20年牢狱的他不思悔改,仍然继续寻找作案对象,骗钱财。后袁某认识了被害人方某,声称自己是某公司副董事长,骗取方某的信任,和方某同居。后袁某相继结识了被害人王某、赵某、李某,仍旧以副董事长的身份,以做生意缺钱等种种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赵某、李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并与被害人同居。后四位被害人知道被骗后,立即报警。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依法受理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基本确认了袁某的犯罪事实。

诈骗罪怎样处罚

法院以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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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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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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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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