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挪用公款炒股
2007年9月,原江西省吉安县某商业银行分理处的经理李某利用自己代发单位工资的便利,以代发工资的名义,先后将单位26万余元挪用出来投入股市。后股市大跌,李某资金被套。为挽回损失,李某又多次挪用单位资金购买股票致使无法弥补。
2008年6月,李某意识到事情败露,便再次将单位25万元支取出来后,逃到上海躲藏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利用担任营业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炒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且携带单位资金潜逃,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银行经济损失。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