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出纳挪用资金近百万
被告人杨某原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某村民委员会出纳员,2005年7月至2008年8月,杨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帐等手段,挪用本村资金共计人民币971013余元,之后杨某将挪用公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至今仍未退还。
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