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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出纳挪用资金近百万,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89人  作者:大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村出纳挪用资金近百万

被告人杨某原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某村民委员会出纳员,2005年7月至2008年8月,杨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帐等手段,挪用本村资金共计人民币971013余元,之后杨某将挪用公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至今仍未退还。

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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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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