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谢某、林某二人合谋盗窃银行卡,在2010年11月16日,二人来到四川省大竹县庙坝镇某银行ATM机旁,发现受害人朱某独自一人正在取款,便假装排在朱某后面取款,在朱某取出钱的时候,周某趁朱某不注意,将10元钱仍在朱某旁边,然后拍拍朱某肩头告知其钱掉了,就在朱某弯腰捡钱的时候,谢某将朱某的银行卡掉包,朱某起身发现银行卡已被弹出,便取卡离去,被告人周某、谢某二人随后盗窃朱某银行卡内现金2000元。至同27日,被告人谢某、周某利用相同手法先后窃取他们银行卡6张,盗窃现金11100元。二人在同月27日10时许,伙同王某、范某运用同样手法在重庆市梁平县聚奎镇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处作案时被对面茶馆喝茶的张某等人看见,张某等人将谢某等人抓获并报警。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故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