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吗
2012年1月13日晚上9时许,陈某某、庞某1和庞某经合谋后,由庞某在外接应,陈某某和庞某1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某市场二层踩点,等到凌晨2时,陈某某和庞某1利用作案工具从气窗进入香港卓尔珠宝店,窃得价值599385元的黄金、铂金、钯金、银、玉等首饰及现金1180元。后三人将赃物藏在四个地点。陈某某的父母陈1和庞某2明知儿子盗窃,仍包庇隐瞒儿子行踪,致使姑爷陈2也被卷入此案。后六人均被依法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庞某1、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三人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1、陈2、庞某2明知陈某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三人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庞某1、庞某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庞某1、庞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作案后,庞某1、庞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庞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