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
2009年,刘某入职许昌县某电料厂担任销售员,负责货物的销售和货款的回收。在刘某的辛苦工作下,刘某的业绩不断攀升,并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和赏识。但是,钱挣得多了后,刘某迷恋上了赌博。为了赌博,刘某利用自己销售货物及回收货款的工作便利,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采用收多交少或者收到不交货款的方式侵占单位公款210030元;其次,刘某还利用客户的疏忽私自变造欠条,侵吞客户货款2.4万元;另外,刘某冒领公司货物对外销售获利19852元。2011年10月29日,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电料厂在对刘某的业务进行核对时发现刘某有侵吞公司货款的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2月1日,刘某被刑拘。经查,刘某侵吞公司货款共计261588元。在刘某家属退还电料厂6.1万元后,电料厂同意对刘某从轻处罚,并出具了谅解书。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出部分赃款,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2012年9月25日,许昌县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年。违法所得200588元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