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的处罚
被告人邹某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009年9月中旬,被告人邹某、程某等人邀请其他在逃犯到临湘市江南镇、源潭镇作案盗窃农户养殖的黄鳝三次,共计745公斤,价值人民币26820元。之后被告人程某分得赃款4800元、邹某分得赃款3800元。2011年6月12日,被告人程某主动向临湘市公安局团山派出所投案,程某、邹某分别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18日晚被告人程某、邹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到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实施入户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将程某、邹某起诉至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邹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实施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入户行窃未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9月26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