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罪
2009年10月某日,李某芳与其同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大中专高等院校的招聘会招聘工作,并以可介绍学生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为名,取得了部分学生及家长的信任。其中5名求职心切的学生及其家长纷纷将15000元至35万元不等的血汗钱捧给李某芳,李某芳将盖有玉林市第一民医院公章的几份假劳动合同书交给上述学生及其家长。截至2011年4月份,李某芳利用家长们求其帮忙的心理,累计骗得巨资552000元。被害人拿着劳动合同书到相关单位和部门询问为何迟迟未等到上班通知时,才发现劳动合同书是假的。后公安民警在玉林市玉州区一环路香莞路口处将李某芳抓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诈骗罪。
最后,玉州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责令李某芳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