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指使儿子和弟弟运毒
2011年4月1日7时许,经女子竟某1指使,竟某1未成年的儿子伍某伙同竟某1之弟竟某2携带装有毒品的黑灰色挎包与一起,在礼州火车站准备乘坐5620次旅客列车前往眉山。后伍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携带的黑灰色挎包内查获海洛因671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竟某1、竟某2、伍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竟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竟某2、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伍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竟某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
主犯应如何定罪量刑
2012年2月16日,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主犯竟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从犯竟某2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从犯伍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