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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冒充警察抢劫被从重处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54人  作者:淄博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998年10月,被告人黄某1、黄某2与周某(已判刑)、覃某(已判刑)、罗某(已判刑)等人预备抢劫。大家决定由周某、覃某、罗某负责准备警服、手铐等工具,以冒充警察的方式拦车抢劫货车司机。1998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1、黄某2伙同周某、覃某、罗某等人携带塑料手枪、匕首、牛角刀、手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窜到国道324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朱砂岭附近路段,由覃某、罗某、黄某1身穿警服,冒充人民警察,以查车为由拦停了一辆东风牌货车,用两副手铐将车上三名受害人铐在一起,用封口胶封住三人的嘴,并拿出匕首、牛角刀等对他们进行威胁并搜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5492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1、黄某2各分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2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上述的犯罪行为。

1998年12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1又伙同周某等人用同样方式拦停一辆跃进牌农用车后,抢走搜走车上四名受害人身上的现金人民币33600元、爱立信398型手机一台、乐声牌和数字尊BP机各一台,其中被告人黄某1分得赃款人民币4700元及爱立信398型手机一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1、黄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强行立即劫取他人的财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1、黄某2与同案人互相配合,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1、黄某2结伙冒充军警实施抢劫,其中黄某1参与抢劫2次,黄某2参与抢劫1次,其二人参与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且是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行为,依法均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某2作案后能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1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2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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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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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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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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