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998年10月,被告人黄某1、黄某2与周某(已判刑)、覃某(已判刑)、罗某(已判刑)等人预备抢劫。大家决定由周某、覃某、罗某负责准备警服、手铐等工具,以冒充警察的方式拦车抢劫货车司机。1998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1、黄某2伙同周某、覃某、罗某等人携带塑料手枪、匕首、牛角刀、手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窜到国道324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朱砂岭附近路段,由覃某、罗某、黄某1身穿警服,冒充人民警察,以查车为由拦停了一辆东风牌货车,用两副手铐将车上三名受害人铐在一起,用封口胶封住三人的嘴,并拿出匕首、牛角刀等对他们进行威胁并搜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5492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1、黄某2各分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2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上述的犯罪行为。
1998年12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1又伙同周某等人用同样方式拦停一辆跃进牌农用车后,抢走搜走车上四名受害人身上的现金人民币33600元、爱立信398型手机一台、乐声牌和数字尊BP机各一台,其中被告人黄某1分得赃款人民币4700元及爱立信398型手机一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1、黄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强行立即劫取他人的财物,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1、黄某2与同案人互相配合,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1、黄某2结伙冒充军警实施抢劫,其中黄某1参与抢劫2次,黄某2参与抢劫1次,其二人参与抢劫数额特别巨大,且是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行为,依法均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某2作案后能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1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2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