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未遂的处罚
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董某通过网络相识,成为无话不谈的朋友。两人在第一次见面后发生了性关系,但李某偷偷将二人发生关系的过程全都录了下来,并将图片存入手机后,发到了董某的手机上,董某发现后不再与李某聊天。之后李某又申请了另外一个号码加董某为好友。2012年3月4日,李某在与董某聊天时以在网上发布董某的裸体照片相威胁,要求再次与董某发生性关系,同时索要现金3000元。无奈之下董某只得同意和他见面。3月5日董某报警,李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李某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他李某又实施了盗窃行为。李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法制观念淡薄,采取威胁手段,欲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奸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李某强奸罪属于犯罪预备,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