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2011年3月31日至7月21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某、黎某、陈某、熊某、周某及孟某(另案处理)窜至重庆市涪陵区,先后分别结伙以“算命消灾”、夜明珠可以将钱变多为由骗取受害人信任,后采取掉包计共骗取梅某、潘某、刘某现金共计人民币85800余元,后均分赃款。其中,被告人黎某、熊某参与作案一次,金额为10000余元。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许某、黎某、陈某、熊某、周某公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黎某、熊某共退出赃款3400元归还给被害人梅某,并取得被害人梅某的谅解。
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黎某、陈某、周某、熊某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被告人许某、黎某、陈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黎某、熊某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因此,涪陵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