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判处几年
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期间,广西北海市人莫某某对周某坤、周某松、杨某标谎称其为北海市铁山港东岸经济区书记“陈晓明”,以帮忙承包工程之名诈骗三人钱财共计49.6万元,后莫某某曾给周某坤还款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假名“陈晓明”之名,以帮忙联系承包工程为名骗取他人金钱,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被告人莫某某诈骗人民币49.6万元(应扣除已还的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周某坤、周某松、杨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