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2010年被告人谎称其是某区长妻子妹妹,可安排被害人易某的女儿到信用社工作、安排被害人易某的儿子到土地局工作,谎称农田改造项目,称其可拿200万元工程给易某承接,谎称可帮易某买到便宜商品房,先后骗取易某现金22万元。2010年12月,被告谎称其可帮受害人刘某申请到养殖专项补贴,以需要钱走关系为由,收取刘某现金4万元。2012年3月,被害人易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被告人要其还款,被告人只还给易某现金10万元。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在其家属的劝说下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全部退赃。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及其亲属退还被害人的全部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