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盗窃罪会被判处几年
被告人周某于2011年7月-2012年10月间,驾驶某皮卡车或某普通桑塔纳轿车先后6次采用嘴吸的方式分别偷盗停放在江西省上饶市某幼儿园在建工地、上饶市某小区在建工地、上饶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在建工地、上饶市某有限公司在建工地、沪昆高铁某路段铁路路基上的大型机械内的柴油共计21壶,约640升,价值人民币4480元。被告人周某将其窃得的柴油销赃给刘某、周某某、朱某。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携带工具窜至施工工地,秘密窃取他人停放于工地上的大型机械内的柴油,价值人民币4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2月20日,横峰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