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最低刑罚是几年
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与牌友张某在麻将馆打牌,期间刘某一直输钱,见同桌牌友张某将赢来的钱放进桌边的钱包里,眼红张某的刘某趁牌局散场之际,将张某的钱包偷走后私藏于自家门口的大树下。2012年12月16日,经麻将馆监控录像证实,刘某承认偷拿了张某的钱包,待俩人来到刘某藏匿钱包的大树下取钱包时,钱包早已不翼而飞。据悉,张某的钱包内装有2100元现金、购物卡、医疗保险卡、住户公积金卡、中国银行卡等物品。后经双方协商,刘某同意赔偿张某损失。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构成盗窃罪,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岳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2月27日,岳塘法院当庭宣判,对刘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