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应当从重处罚
2008年10月某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郑某刑满释放。2011年2月28日,郑某任职的长沙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某置业投资公司常德丰家铺乡边贸大市场项目部签订协议,郑某成为其所在公司驻派该边贸大市场售楼部的置业顾问。2011年2月-4月间,郑某利用其岗位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唐某等7位购房者支付的购房款431440元,用于个人消费。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后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汉寿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