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
被告人张海英原为阜阳地方铁路局局长。2004年初,张海英安排时任副局长的赵卫军让劳资等部门测算单位的人数,并要求尽可能地把人数做多、标准做高。在测算身份置换金过程中,赵卫军等人按照张海英的安排,虚报在职在岗人员工资、农民工和临时工的补偿金和内退人员工资约300万元。2004年7月,张海英安排人事、财务部门截留补偿金84万余元,各项共计人民币386.9万元。
2004年7月,阜阳地方铁路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张海英采取安排财务人员隐瞒资产、干涉资产评估、擅自决定股东组成人选等手段,致使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以负资产实施改制。张海英趁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截留收入、虚报负债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2014万余元。
2004年7月,阜阳地方铁路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后,时任局长的张海英用540万元成为漯阜公司54%股权持有人,在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后,张海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4756万余元。
张海英还向安徽省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行贿15万元。
张海英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用于为其个人和家人还款,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归其个人使用,数额高达2000余万元。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海英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张海英不服,提出上诉。张海英案是安徽女性官员里贪污数额最大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