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诈骗罪的怎么判刑
2000年10月,被告人原福建省泉州市和北京市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庄某介绍葫芦岛市工商城市信用合作社负责人购买了北京一证券公司的国债,使合作社获得了高额利息。2002年7月至2004年5月,为骗取钱财,庄某游说葫芦岛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改制下的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到李某(在逃)所在的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后其下属的七个信用社先后将六亿多元资金汇往营业部购买国债。后来,庄某利用诈骗手段成为银行的全权委托人,然后将银行的国债卖掉,全部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另外,利用同样手段,张某还伙同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黄某骗取铁岭市城市信用社近两亿元资金。诈骗得手后,庄某遂将资金永固炒股、炒期货、还债、投资,还将一亿多元通过地下钱庄汇往了境外。2006年10月,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得知资金已被转走,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终,葫芦岛市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无期徒刑,处罚金人民币8亿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1200万元。两被告与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葫芦岛市商业银行、铁岭市城市信用社损失3.9亿余元。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已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