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应该如何认定
2004年7月,被告人60岁的谭某某经已被判刑的李某某介绍,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等三人的孩子上军校,并且毕业后能分配到部队为名,从陈某某等三人处骗得了73万元。这些钱交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其中的50万交给了谭某某,并从谭某某处收取了收条。此后,陈某某等三人的孩子收到了外地某军校的录取通知书,但入校后方知是委培,不属于正式学员,不带有军籍。三个孩子退学后,又被李某某安排到北京某军校,但仍然是委培,李某某的解释是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2005年8月,陈某某等三人再也无法联系到谭某某及李某某。
庭审中,谭某某辩称是李某某主动找自己为陈某某等三人办的手续,自己不存在诈骗。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