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从犯应该怎么处罚
李某于1998年9月17日晚上伙同冯某等12人密谋窃取受害人李某1等人在贵港龙头山合伙开采的金矿厂的锌丝。经过分工后,该团伙携带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进入到金矿厂石屋内,将屋内工人捆绑起来,劫取了正在氰化的含金锌丝若干。后一伙人在提炼黄金时被发现,李某等人携带黄金潜逃。直到2008年9月份,才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其他涉案人员有的已经获刑,有的仍在潜逃。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