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能从轻处罚吗
2008年3月1日凌晨,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运营黑车的被告人徐某和成某欲拉载方某(女性)至丰台区丽泽桥长途汽车站。期间,两名被告人向方某索要高额车费375元遭到拒绝。同时,深感不安的方某也多次试图跳车,均未果。当车辆行至京石高速辅路的一偏僻处时,方某被迫交出400元打车费。不料,得到钱财的被告人徐某仍未放弃继续犯罪的念头,将受害人方某带至某宾馆实施强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抢劫公民财物,又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均应予以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酌情予以从轻出发,被告人成某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