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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警察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罪最高会被判几年?

此文章帮助了39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故意伤害罪最高会被判几年

2008年10月11日22时左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了一场哈尔滨警察打死人的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除与被害人林松岭是大学同学的被告人杨森之外,其他均为哈尔滨警察。

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的被告人刘力男、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的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的被害人王金刚等人与被告人杨森,系被害人林松岭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对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产生不满情绪,双方发生冲突,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后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在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将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致死。

经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结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案,并于当日宣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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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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