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三人为谋钱财抢劫出租车
2009年12月21日晚,为谋取非法钱财,被告人刘某、唐某、解某以到户县大王镇为由在西安市杨家村租用张某的出租车,后车行至大王镇北某偏僻处时,被告人刘某将刀架在张某的脖子上并拨出车钥匙,三人强行将章某的二部手机和现金、运输证、行驶证、驾驶证抢走。随后,三人将章某用布条绑在一果园,被告人唐某驾驶出租车逃离现场,逃至哑柏镇刘某下车后,唐某和解某将车开至青化乡新白寨村田地里后逃离现场。200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解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所抢出租车及手机、现金共计64656元。
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唐某、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出租车及其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解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自首和主动,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有一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某、解某系从犯,三人应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
2010年8月3日,周至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唐某、解某有期徒刑13年、12年和8年,并分判处罚金5万元、3万元和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