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姑父包内现金去旅游
被害人苏某为被告人纪某的姑父。2010年1月29日晚,苏某到纪某家做客并留宿。次日早上,纪某趁姑父和其他家人全部外出吃早餐之际,偷走苏某包内45200元现金。随后纪某带着赃款到上海、杭州等地旅游,将其中的1万元挥霍。纪某旅游回家后,其父母返还了苏某的全部损失,并带着纪某于2010年4月12日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被害人外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纪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在自己家中盗窃姑父所有财产且能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财产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系初犯且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