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团伙高速路上疯狂盗窃财物
2008年11月3日至2009年11月7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1、郭某、常某、王某、宋某、温某、刘某1、李某2、梁某、刘某2、彭某相互交叉结伙,驾驶改装的车辆先后10次窜至山东、河南、江苏等地的高速公路上,利用改装的钳子等设备爬上正在高速行驶的大货车上并成功窃取香烟、按摩器等共计价值人民币164万余元。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1、郭某等11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交通要道上,采取秘密手段,大肆进行流窜盗窃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极大地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0年8月11日,徐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1、郭某、常某、王某、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温某、刘某1、李某2、梁某、刘某2、彭某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30万元至1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