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驾校报名点骗取报名费
被告人李某某发现现在社会上学车的人越来越多,便想出了以假冒驾校报名点,骗取学车报名费的办法骗钱。自2008年6月至12月,李某某在北京房山区某村假冒驾校设立报名点,收取报名费后不通知报名人上课教学,先后欺骗了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五人共计一万一千多元。被害人发觉受骗后报警,2009年7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后已将所骗钱款归还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能缴纳罚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