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卷走公司货款被抓,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代某进入北京一家科贸公司工作担任公司业务二部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据悉,科贸公司在河北省冀州市设立办事处,代某负责河北省部分地区的业务开发和销售工作,销售货款结清后直接汇入公司账户,再由公司为其发放奖金提成。2008年6月8日,科贸公司开始为河北省某散热器有限公司提供散热器用塑粉,后代某以职务之便擅自从散热器公司结走货款387172元,交与科贸公司20万元后,卷走其余货款用于个人生意和购买汽车。此后,公司派人多方寻找代某未果,便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9月20日,代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职务侵占罪将被告人代某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代某及其代理律师辩称,自己与科贸公司是代理销售关系,并不是该公司员工,拿走公司货款是因为双方在货物差价等方面产生矛盾,属于经济纠纷,并不构成职务侵占。
最终,房山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同时退赔科贸公司货款1871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