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年不务正业靠抢劫盗窃为生
20岁的广西人被告人梁某,不务正业,好吃懒做,萌生了抢劫之念。2009年9月2日16时,在一公路高架桥底处,用暴力抢劫了被害人聂某的手提袋,从中劫得300余元现金,以及两部手机。随后,梁某又于2009年10月1日,潜入一住户家中,盗窃了2200元现金。梁某归案后,被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数罪并罚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是以涉嫌盗窃被抓获的,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抢劫的犯罪事实。对该自首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并赔偿了被害人聂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