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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诱骗少女卖淫,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5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两男子诱骗少女卖淫

1999年10月25日,16岁的胥某、13岁的张某、14岁的廖某1和13岁的廖某2被廖某以介绍打工为名诱骗至广东吴某(已判刑)的发廊,后吴某和廖某通过暴力手段强迫四名女孩从事按摩职业。不久后,吴某和廖某又将四名女孩带到了吴某开的另一家发廊,逼迫四名女孩从事卖淫活动。2000年1月17日,四名女孩再次被转移,又在另一家发廊被迫卖淫。2000年1月24日,胥某侥幸逃脱,后廖某闻风潜逃。廖某1、张某、廖某2随后被家人解救。2011年5月23日,被告人廖某在海盐县被警方抓获。

共同犯罪的主犯如何认定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强迫两名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及两名未成年女孩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2011年10月25日,抚州市中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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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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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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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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