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俱乐部组织卖淫668次
2006年,被告人韩某在经营的海盐万华箱包厂倒闭后,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海盐县金色海岸温泉俱乐部。2011年3月1日起,被告人韩某先后聘请被告人李某、季某担任金色海岸温泉俱乐部总经理和技师部经理。其中,被告人李某管理俱乐部内各项事务,被告人季某则负责管理卖淫女的招聘、请假、辞职、工资发放、卖淫用具发放等工作。据悉,俱乐部有一整套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对卖淫女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还为卖淫女提供统一住宿、服装、卖淫用具,并通过押金的形式减少卖淫女流动。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5月7日,金色海岸俱乐部先后组织卖淫女卖淫668次。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将被告人韩某、李某、季某、刘某、朱某、赵某等9人公诉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海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季某、李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赵某、李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朱某、周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一般,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011年11月16日,海盐县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