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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涉黑案一审宣判,一人犯数罪应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6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长春涉黑案一审宣判

自1990初,孙宝国、孙宝民、孙宝东在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承租门市销售钢材。1996年,孙宝国、孙宝东等人到辽宁省鞍山市购买钢材,在该市火车站与当地出租车司机及揽客人员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孙宝国、孙宝东二人持刀行凶,造成对方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2000年初,孙宝国先后纠集曲海文等人,进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孙宝国为组织、领导者,以孙宝东、周艳圣、曲海文为骨干成员,以孙宝民、孙福海、高威、周艳秋、邹作佰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为据点,以经营钢材为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孙氏兄弟还通过贿买方式引诱、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一人犯数罪应怎么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宝国之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被告人孙宝国故意杀人犯罪,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在侥幸逃脱惩罚后,不思悔改,以此为资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在吉林省长春市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该组织成员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等罪。

2011年11月18日上午,法院公开判决主犯孙宝国犯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判处死刑,剥夺政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万元。涉案被告人孙宝东因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案涉及1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孙宝国、孙宝东、曲海文、周艳圣、孙宝民等8名被告表示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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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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