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招工之名逼妇女卖淫
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间,“杨总”、“李经理”等人(均另案处理)以招工为名分别将女青年张某贞、莫某秀、杨某霞、黄某梅先后骗至广州市、深圳市等地“签订性服务协议”等,后由陈某等人先后将上述女青年带至中山市横栏镇某出租屋,与刘某秀一起以扣留身份证、威胁、殴打等方式组织上述女青年在该出租屋内进行卖淫活动,刘某秀负责嫖资的收取、登记,与陈某共同组织上述女青年卖淫。期间,简某华协助陈某分别从广州市、深圳市将莫某秀、黄某梅骗至该出租屋从事卖淫活动,并协助陈某、刘某秀管理上述女青年的卖淫活动。2010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赶到该出租屋解救了女青年张某贞、莫某秀、杨某霞、黄某梅,并当场抓获刘某秀。同日下午,简某华在横栏镇一出租屋201房被公安机关将抓获。2010年10月30日,陈某在横栏镇裕塘西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秀、简某华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秀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简某华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惩处。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简某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