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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冒充警察盗钱财,盗窃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结伙冒充警察盗钱财

2008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吉林人沈德财、沈艳军、沈阳经预谋伙同“魏秋宁”等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沈高速路王四营桥东侧辅路20米处,由“魏秋宁”带人冒充警察将徐某、薛某和李某驾驶的货车拦住,以登记身份证为由将三人带离货车,沈德财、沈艳军趁机窃取货车内的人民币60000元。事后,3人被查获归案。

盗窃怎么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认为沈德财、沈艳军、沈阳为牟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沈德财、沈艳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沈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3人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沈德财、沈艳军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处沈阳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沈阳以其未参与盗窃犯罪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沈阳、原审被告人沈德财、沈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沈阳参与预谋后与沈德财、沈艳军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沈阳的上诉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沈阳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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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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