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装载机残忍杀人
2003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长江先后来到房山区闫村镇被害人林某和李某家,共盗窃了被害人价值3000多元的财物。2007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飞伙同他人先后在房山区长阳镇盗窃了杨某、王某、张某三人的摩托车各1辆,总价值为3500多元。2007年10月6日14时许,李长江、李飞以租用装载机为名将被害人宋某骗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的某处,将宋某残忍杀害。二人共抢得20。89万多元的装载机、人民币、手机等。之后,二人将装载机卖掉得到10万元人民币的赃款。
抢劫怎么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长江、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长江、李飞抢劫数额巨大,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飞在共同实施抢劫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对李飞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9年7月28日上午,法院对李长江、李飞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长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