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原公司老板等着数钱
被告人26岁的刘欢欢用别人的身份证开设了储蓄帐户并自制了手雷,假冒“青龙会”人员给他原来打工时的公司的周老板写了一封恐吓信,内容为要求周老板须在次日中午12点以前向自己的帐户内打入五万元钱,如果不按此做,便炸掉公司仓库或汽车等。2009年4月25日13时左右,刘欢欢雇人将恐吓信和手雷送到了周老板处。由于周老板立刻报警,刘欢欢在三日后被警方抓获。
敲诈勒索怎么处罚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欢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欢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欢欢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009年7月30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刘欢欢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