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构成贪污罪
李某,52岁,原中科协副处级纪检员,深圳东方科学技术服务公司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1995年底,李某以安全部正在运作项目需要资金,借款给安全部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饵得到了正在开展资金增值工作的厂矿中心的青睐。1995年至1998年三年间,李某以伪造的安全部相关部门的印章先后骗取厂矿中心共计人民币152.1万元。2005年,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与丰隆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拆迁补偿谈判,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补充协议书》,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丰隆公司划给东方公司的1121.434万元补偿款中的147。53万元据为己有。2007年4月12日,李某代表东方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贷款使用合同书》,约定双方各使用银行贷款总额度的50%。后李某凭借伪造的印章从高新园支行贷款190万元,在将其中的89.2万元转入深圳某公司的账户后,李某将剩余的100.8万元侵吞。2007年5月22日,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以私刻“科学普及出版社”印章并伪造科普出版社同意东方公司房产抵押贷款公函的方式,擅自将东方公司位于某处的办公楼3栋12层的房产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得190万元“公司日常周转经营资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安全部相关单位借款并可支付高息的事实,骗取厂矿中心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本单位房屋拆迁谈判的职务便利,侵吞拆迁补偿款147万余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亦应惩处;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贪污罪并罚。
2009年3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