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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993人  作者:贵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到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限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便是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希望能够帮助到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构成犯罪的,提醒广大网友朋友们不要以身试法,看到朋友或亲人有这方面行为的也要及时的制止,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是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咨询专业的律师。

贵阳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比如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捕捞,但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场所、时限等规定进行捕捞的,都属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只受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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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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