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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招摇撞骗罪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57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2010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张某携带一副手铐,乘坐汪某某驾驶的车冒充人民警察,在荥阳市区偏僻的街道寻找作案目标,二人预谋以查处容留妇女卖淫进行处罚为由骗取他人钱物。二人在荥阳市万山南路一小区理发店骗钱时,被店主认出后作罢。十多分钟后,在荥阳市成皋北路一按摩店内,二人谎称公安局扫黄,先要将赵某某铐走,后又要罚款五千元,被赵某某识破报案,二人逃走。另据查明,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招摇撞骗罪怎么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汪某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汪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2011年8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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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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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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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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