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的撤销事由有哪些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1)、犯新罪;
(2)、被发现“漏罪”;
(3)、有违法行为;
(4)、有违反假释规则行为的,应当撤销假释。
对因为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按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方式数罪并罚。
对因为被发现“漏罪”而撤销假释的,按照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方式数罪并罚。因为有违法或违规行为被撤销假释的,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罪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只要该新犯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仍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发现罪犯在假释之前有漏罪未经处理的,如果该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仅对该漏罪定罪处罚,不产生撤销假释的效果。
二、撤销缓刑假释的程序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况,对这类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处理,认识不一致,做法也不一样。
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有漏罪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
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由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但对上述犯罪分子能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何适用诉讼程序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处理:
1、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再犯的新罪或漏罪达到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条件,可以先予刑事拘留、逮捕,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或漏罪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
2、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
由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的行为只是违法行为,没有涉及刑事犯罪,无须进行刑事侦查,因而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即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先就罪犯的违法事实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如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并及时将犯罪分子违法事实的案件材料移送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并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缓刑、假释罪犯,可以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书面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根据《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的罪犯,应立即收监执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应当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对公安机关没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为保证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保证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的正确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就作出撤销裁定,而应当组织听证会,对缓刑、假释罪犯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达到了撤销程度,听取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意见、当事人的辩解及其委托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辩解意见,然后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定。而且法庭应当事先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参加听证会,以便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