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货款投资黄金
2003年10月,担任甘肃卡氏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卡某某挪用公司散户货款投资期货黄金。两年后,由于黄金市场的动荡、黄金期货的崩盘,被告人投资黄金期货损失高达4100多万元。事发后,公司散户开始向被告人追讨货款,导致被告人预谋诈骗长期的合作伙伴被害人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公司。2005年9月底10月初,被告人先后两次向被害人业务员交付了194块镀有金粉的银锭。被告人告知对方此系自己回收的黄金,需提前付款并不准当场验货。出于多年来与被告人的合作及信任,被害人业务员未当场验货且分两次支付被告人共计3150万元的支票。被告人于同年10月8日、11日,先后利用事先私自刻制的“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公司西北采购部财务专用章”,将诈骗的3150万元全部取走。随后,被告人将3150万元全部用于追债的散户。案发后,被告人自首。警方依法追缴了其所有的3辆汽车、黄金399克、白银近25万克。
犯诈骗罪自首的会减轻处罚吗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公司西北采购部的支票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存在自首情节,可酌情量刑。
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卡某某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