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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渡75人至欧盟,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

此文章帮助了37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非法组织75人偷渡至欧盟,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

1994年,被告人张某从上海同济大学毕业后凭着出色的德语到北京某旅游公司工作,当上一名出境导游。2005年2月至3月,旅游公司负责人何某等人(已判刑)制作、填写骗签材料,向荷兰驻华大使馆骗取了ADS旅游签证。2005年3月8日,在何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带领来自江西、湖南的75名偷渡人员出境至欧盟国家,滞留不归。事后,被告人张某又伙同他人将上述75人的护照带回国内交给何某,何某随即伪造欧盟国家护照出境、入境验讫章和出境登机牌存根向荷兰驻华大使馆骗取销签,被告人张某获取好处费4万元。2006年5月,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到举报电话,武汉某汽车旅游公司负责人樊某随即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樊某交代由北京某旅游公司负责人何某、辛某办理偷渡出国事宜。2006年6月,被告人辛某、何某等11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潜逃至德国。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

2012年6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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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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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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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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