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组织75人偷渡至欧盟,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
1994年,被告人张某从上海同济大学毕业后凭着出色的德语到北京某旅游公司工作,当上一名出境导游。2005年2月至3月,旅游公司负责人何某等人(已判刑)制作、填写骗签材料,向荷兰驻华大使馆骗取了ADS旅游签证。2005年3月8日,在何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带领来自江西、湖南的75名偷渡人员出境至欧盟国家,滞留不归。事后,被告人张某又伙同他人将上述75人的护照带回国内交给何某,何某随即伪造欧盟国家护照出境、入境验讫章和出境登机牌存根向荷兰驻华大使馆骗取销签,被告人张某获取好处费4万元。2006年5月,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到举报电话,武汉某汽车旅游公司负责人樊某随即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樊某交代由北京某旅游公司负责人何某、辛某办理偷渡出国事宜。2006年6月,被告人辛某、何某等11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潜逃至德国。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
2012年6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