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供虚假购物发票申请贷款
2008年3月22日,被告人邹某等人采用“五户联保”形式向丰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塘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被告人邹某向信用社提供了虚假的购物发票成功申请了贷款人民币20万元,信用社扣除被告等五人人民币5万元共同保证金和按贷款额购买的保险金人民币2250元等款后,被告人邹某等五人将余款人民币847250元平分,被告人邹某分得人民币169450元。事后被告人在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对其多次进行催缴后仍未归还贷款。
贷款诈骗罪如何认定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2011年4月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